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九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