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