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