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