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