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