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六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