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零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