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零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