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