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变卖仍未成交的,经已受理登记债权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权人同意,可以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变卖处理。仍未成交的,海事法院可以解除船舶扣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