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