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该判决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经审查,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认可的,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