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