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诉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称的使用商业秘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