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一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