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八条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