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提单的行为无效;有关货物的存储保管费用及风险由申请人承担。←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