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