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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