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