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