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第四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本规定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