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