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五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五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四)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五)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认可本安排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离婚证或者协议书、备忘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离婚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协议书、备忘录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