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