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五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