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根据鉴定意见,或者参考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相关科研机构和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合理确定森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明确侵权人履行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