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