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