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