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