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五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