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资金,以及被告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所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缴纳、管理和使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