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第四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条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