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