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四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专业资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