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二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