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