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一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