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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