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五条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被请求方法律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