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