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五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对易损、易腐、跌价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应当及时变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