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七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第一百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第第一百零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第一百零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一百零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第一百零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第一百零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第一百零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