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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