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原告应当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就其曾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证; (二)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就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证; (三)就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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