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