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第四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