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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