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清单的情况记录在卷。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