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